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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师范学院教职工特殊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5-12-01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为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关怀,弘扬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帮助因遭遇重大疾病、意外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教职工渡过难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是学校对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及家庭给予的临时性、应急性经济帮扶。

第三条 困难补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救急助困;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精神关怀与物质帮扶相结合。

第二章 补助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申请困难补助的教职工须为我校在职在岗人员,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教职工本人罹患重大疾病,年度内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过高,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遭遇火灾、水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以补助或降低补助标准:

(一)因本人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困难的;

(二)有能力但未按规定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学校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补助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 补助标准与等级

第六条 根据教职工困难程度、家庭负担及实际支出情况,补助金额分为不同等级,一般设定为:

(一)一般困难补助: 因疾病或意外导致暂时性生活困难的教职工,补助金额为人民币1000 - 2000元/人.次。

(二)大疾病补助:自费医疗费用3万元-10万元:补助3000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5000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7000元;30万元及以上:最高不超过10000元,具体由评审小组确定

(三)特殊困难补助:适用于因情况特别危急、支出特别巨大,家庭承受能力达到极限的极端困难情况,补助金额可酌情提高至10000元以上,但最高一般不超过20000元,具体金额由评审工作组研究确定。

第七条 每名教职工原则上每自然年度内享受困难补助不超过一次。对于情况持续恶化的特殊个案,经研究可酌情考虑。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教职工本人向所在部门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齐鲁师范学院教职工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

(二)材料提交:申请人需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

1. 医疗费用结算单、诊断证明等(申请疾病补助);

2. 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损失证明等(申请意外灾害补助);

3 其他能够证明家庭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初审:申请人所在部门工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了解核实具体情况,提出初步意见,部门工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工会。

(二)调查核实:校工会收到申请后,可视情况会同申请人所在部门、申请人所在部门工会、人事处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评审审定:学校成立由分管校工会的校领导、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组成的教职工困难补助评审工作组。评审工作组定期召开会议,对申请进行集体评议,提出补助建议等级和金额。

(四)评审公示:评审工作组提出的补助建议名单和金额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审批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财务处按照报销的相关规定将补助金发放至教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条 困难补助资金主要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工会经费中按规定列支的部分;

(三)“爱心一日捐”返还款、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章 工作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 参与困难补助评审、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优亲厚友,不得泄露申请人隐私。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教职工,一经查实,立即追回补助款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齐鲁师范学院教职工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