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概况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会概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齐鲁师范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5-12-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加强对学校各类教职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协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会,是指在学校工会具体指导下,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教职工以自愿参加、自主组织、自我管理为原则成立的,具有固定章程的非盈利性教职工文体活动组织。

第三条 协会在校工会指导下,有计划地开展教育、文艺、体育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素质提升的活动。

第四条 协会应以丰富文化生活、提高综合素质、繁荣校园文化、促进身心健康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工会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校工会是协会的主管部门,负责协会的登记、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协会的成立、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 协会申请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章程内容包括:

1.协会的名称;

2.协会的性质和宗旨;

3.协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换届选举办法;

4.会员权利和义务;

5.协会活动形式(内容、方式)、组织纪律;

6.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二)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较好的教职工活动基础,能够定期开展活动。

第七条 协会成立程序

(一)由发起人向校工会提交《齐鲁师范学院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成立申请表》(附件1)、协会章程(草案)、组织机构等材料;

(二)校工会审查相关资料,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做出准予筹建或者不予筹建的批复。

(三)准予筹建的协会应在2个月内,召开协会成立大会,确定章程、选举协会组织机构负责人,并向校工会提交《齐鲁师范学院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登记表》(附件2)),经校工会审核同意后正式成立。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协会只设置一个。

第八条 协会会旗、会徽,须经校工会批准,并备案。

第九条 协会变更名称时,须到校工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校工会将对其进行整改或注销: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犯校规校纪,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拒绝接受校工会的正常工作指导,背离协会活动宗旨,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

(三)协会活动风险系数高,协会无法对参加活动的会员给予必要的保护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长期不开展活动的;

(五)协会申请注销的。

第十一条 协会注销须符合以下条件

经会员大会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注销的,可以申请注销。注销时,由拟注销协会的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齐鲁师范学院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注销申请表》(附件3),由校工会发布注销公告予以注销。

第三章 协会会员与组织

第十二条 加入协会的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的学校在职教职工;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三)服从协会管理,履行会员义务;

(四)积极参加文体协会活动,并能发挥个人特长和智慧。

第十三条 协会组织机构

(一)协会组织机构成员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组织能力;

(二)文体协会组织机构应充分调动会员积极性,认真组织开展协会活动,保持协会的生机和活力,定期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及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会组织机构成员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上报校工会批准;更换成员应报校工会同意,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监督协会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

(四)向协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规定和要求;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协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协会根据自身规模和实际需要,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由会员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一般每三年换届一次,组织机构成员可以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协会活动原则上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集体研究决定,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乐于奉献;

(二)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一定特长和影响;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

(四)有制定活动计划、组织活动的能力。

第十七条 协会主要负责人变动或会员有1/3发生变化时,协会应当重新选举。

第十八条 经审批成立的协会由校工会负责指导,各协会依据各自的章程和活动计划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并接受校工会监督。

 第十九条 校工会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接受协会申报登记,对申请协会进行审批并备案;

(二)对协会实施年度检查、审核和考评;

(三)指导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违背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

(四)为协会开展的大型活动提供支持;

(五)负责协会参加校外活动的审批工作。

第二十条 协会应及时向校工会上报活动信息,每年年终向校工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年度工作计划,校工会将依据各协会上报活动信息和协会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协会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一条 协会如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校工会有权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取消经费支持、限期停止活动和撤销登记的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的;

(二)超出章程的宗旨和范围开展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未经报备批准,以学校教职工协会名义参加校外活动的;

(五)从事非法盈利性经营活动的;

(六)经费管理混乱的;

(七)长期不开展活动的;

(八)不按本规定执行,长期管理混乱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不规范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

(一)协会经费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接受会员监督。

(二)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校工会文体活动经费;合法途径的赞助或募集等。

(三) 各协会采用会员制,可以根据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费标准。

(四)校工会活动经费支持额度的确定,由各协会组织活动之前,向校工会提交活动组织方案及经费预算,校工会依据活动内容、组织形式、财务制度和校园影响力等方面,对活动方案进行评审,确定支持经费额度。协会活动经费支出须在校工会审定的预算额度范围内进行且符合财务制度,超出部分由协会自行承担,活动结束一个月之内报账。

第二十三条 协会考核

(一) 每年1月份, 校工会对协会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内容:

1.协会的活动内容、次数、参加人数;

2.协助配合校工会组织的活动内容、次数;

3.以校工会或协会名义参加校外比赛的次数和效果;

4.协会向校工会提供的新闻稿件(含图片新闻)数量;

5.协会经费(会费、自筹资金、工会支持的项目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二)校工会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协会和其负责人进行表彰。


第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